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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脚步”近了
发布时间:2008/10/21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作为先前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配套条例,《实施办法》对相关条款予以了细化。《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职工权利的原则

  《实施办法》的亮点

  根据记者对去年底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了解,《条例》仅仅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实施办法》对此明确说明,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这也就说明了,跳槽者当年的年休假是可以折算的。另外,《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当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才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对于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如果职工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享受到年休假,那么,可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期待进一步完善在过去存在的用工陋习中,某些老板仍然将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放弃休息等作为衡量员工是否“敬业”的重要标签,从而忽视了员工的休息权。一位IT行业的任先生向记者表示:“我的工作强度很大,过去,经常和同事畅想带薪休假的美景,这样我可以安排一些时间顾及家里面的事情,或者带父母出外游玩。”

  此前,新华网针对带薪休假进行的调查显示,选择不休假的人占到了70.62%。很多单位实行的是定岗定员制度,职工即使休假了,也要欠顶替自己的同事的“人情”,或者手机24小时开机,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新变化。一家媒体单位的刘小姐告诉记者:“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度,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工资是根据任务量决定的。如果休假,不仅其他同事要完成更多的工作,而且我也会少赚很多的钱,这样很不合算。”

  《实施办法》的出台,受到绝大多数职场人士的好评。从这些法律法规当中不难看出,当前,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原则清晰可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企业职工维权的刚性的保障,也使“带薪年休假”终于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走近劳动者身边。但也有人认为,《实施办法》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在整个实施办法中,我们找不到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约束条款。因此,劳动者所能期待的根本不是"我的假期我做主",而是"尽管不能做主自己的假期,但至少也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即能够获得那额外的200%的补偿性工资,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那么所谓带薪年休假就近乎一句美丽的空话了。”在《实施办法》出台后也有这样的声音。

  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对民众意愿的倾听,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虽然,劳动者维权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看到了“人民主体地位的权益”正在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