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有偿开采山西率先起步 采矿权改革浮出水面
2006/8/30 9:24:00
8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明晰产权后的首批新采矿许可证8月18日已经开始发放。来自山西省长治县的16位煤矿经营者领到了新采矿证,成为其煤矿的合法采矿权人。
据了解,新采矿证与旧采矿证的最大区别是“有偿性”,即如果想拥有采矿权,就必须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根据不同煤种及规模,支付一定金额的采矿权价款。
这意味着,山西即将彻底告别矿主无偿获得煤矿开采证的时代。
山西的这一采矿权改革,其意义绝不仅仅是因此增加数千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将从制度上规范煤矿开采秩序,利用市场手段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效率,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副司长杨璐曾表示,山西的这种做法有利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促进企业珍惜和利用矿产资源,“应该说山西的经验对于下一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运行机制,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长治县西山煤业的吕彦青是首批获得新采矿证的16位矿主之一,他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采矿证和采矿权是“花钱买来的”,以后自然会提高煤炭回采率。
煤炭回采率是煤炭开采业中使用率较高的一个指标,它是指矿石采出量在该矿山或采矿场(矿井、采掘工作面)地质储量中所占的比例。
为了提高煤炭回采率,早在2004年山西省就开始启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
200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环保总局与安监总局组成的“煤炭资源管理调研组”在山西调研后,决定在山西个别地区先行试点,然后在全省铺开。
但采矿权改革在山西的试点进程并非一帆风顺,自2004年开始至今,历经诸多波折之后才算正式上路。
有偿化的“新采矿证”
煤炭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新采矿证”价款从数百万到上千万不等; 据专家估算,地方财政可能有约近千亿元进帐。
根据山西省3月7日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即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下称187号令),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转为国有资本金、国有股份和货币缴纳。对于乡镇集体煤矿而言,即将采取的就是这种货币缴纳的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对于资源量大、价款多的煤矿,可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具体操作形式;采矿权价款标准五年为一个周期。
(中国工控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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