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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包装检验监管,提高进出口食品质量

加强包装检验监管,提高进出口食品质量

——— ——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出台新规定
2006/9/29 9:49:0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监管,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维护国内外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材料检验监管管理规定》,并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一、实行备案制度,加强企业自律   根据新的规定,自8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未经备案登记的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不得从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必须及时申请登记,做好备案工作。   按照规定,食品包装进口商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包括:《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包括:《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生产企业平面图;生产企业概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   为保证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新规定指出,对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实施检验和监管。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同时,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将全面实施抽检制度,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不准销售食用。   三、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并屡遭退货损失。因此,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其检验检疫和监管范围涉及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同时,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   根据规定,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对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同时,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   四、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新规定实施后,由于使食品包装及包装材料等源头管理对象更加明晰,更具有可操作性,对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食品包装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但由于按照符合国际标准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同时,也会给相关企业生产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和出口报检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此,业内人士提醒相关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一是要及时修订原辅料采购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并提高入库检验把关能力;二是生产控制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三是要完善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和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四是要抓紧熟悉检验检疫工作报检规定;五是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   出口食品企业则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及时修订包装采购合同,增加用于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的质量标准条款;二是购买包装产品时,需要对方提供本包装产品随附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合格证单。而进口包装及材料供应商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并提供包装及材料的技术检测说明资料及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刘国信) (摘自 《中外食品和包装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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