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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法将设矿业权 增加矿产资源规划

新矿法将设矿业权 增加矿产资源规划

2007/12/5 9:05:00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透露,矿业权对物权的原则写入总则,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物权法中的用地物权管理。新矿法将进入专家论证阶段,“成熟后,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11月13日在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表示,正在修订中的《矿产资源法》将合探矿权与采矿权为矿业权,并适用于物权法中的用地物权管理。
  贾其海表示,《矿产资源法》(下称矿法)草稿已修改了四稿,前不久的浙江杭州召开全国会议听取了各方意见,接着会转入专家论证阶段,“成熟后,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贾其海的介绍,1996年修改的矿法共七章53条,目前新修改的矿法草稿新增加了很多章节。
  在总则中,写入了矿业权对物权的原则。第二章新增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并适用于物权法中的用地物权管理。从矿业权的设立、延续、变更、保留到注销,新矿法都作出了完整的规定。
  新矿法第三章增加了矿产资源规划,从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实施、编制等做了全面的规定;第四章和第五章,从技术角度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第六章强调了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如何实现储量的登记、统计,如何实现地质资料如何实现即使使用,包括矿产资源用地、矿山环境保护、矿产税费、执法监查、法律责任等。
  1996年中国第一次修改矿法,首次允许矿物权的转让。从2005年开始,按照治乱、治散、治本的要求,在整顿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进一步调整了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方面的权限,使矿业权更加明确,更具有操作性。
  此后,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出台了矿业权出让的管理办法,将矿产资源划分为高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三类,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出让制度。
  围绕煤炭资源,全国划分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要求有资质矿业权实施方案。2007年初,为了防止煤炭可能出现的投资过热,国土资源部停止关于煤炭探矿权的受理;围绕煤炭煤层气重叠问题,也出台了文件。贾其海称,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上述问题。
  贾其海表示,此次矿法的修改草稿更多的强调了矿法的可执行问题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建设,他希望能够同步出台实施细则,这样矿法出台后便很快能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不过,贾其海承认,矿法出台还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对矿法出台的时间表并不乐观。“在许多问题上还需要多方的妥协和达成共识。如果矿法修改草稿中的这些想法能够实现,中国的矿法就是一部相对完善的矿法。”贾其海说。
  另外,据贾其海介绍,2006年,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全国矿产资源勘查投资金额为495亿,比2005年增加44%,其中固体矿产投资约占五分之一左右。
  贾其海表示,中国矿产勘查投资出现了新的趋势:首先,油气矿产勘查基本都是企业投资行为,而固体矿产勘查60%都为企业投资;其次,2006年首次出现地方财政矿产勘查出资高于中央财政出资。在2006年,中国中央政府部署了5亿地质勘查基金,而在地方财政中,有14个省建立了地方地质勘查基金,总规模约34亿左右。

  【来源:《财经》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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