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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08/1/17 9:33:00
《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即将实施。今后,向农田排放不符合灌溉水质的城市污水、建筑垃圾将属于违法行为。此《条例》中将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从事规模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容器、包装物及过期报废农药、兽药、废弃农用薄膜等,不得随意丢弃,应当交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废弃物回收点集中处理。《条例》中还规定,禁止向农田、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标准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污水;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和渔业水域倾倒城市垃圾、废渣、油类、有毒有害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 (摘自 《中国建设信息《水工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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