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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拒不交纳电梯运行费遭物业起诉

住户拒不交纳电梯运行费遭物业起诉

2008/10/24 9:35:39
      物业公司向住户收电梯运行管理费,住户就是不交,结果被物业告上法庭。住户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到庭,结果被法院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物业公司称

        我公司是从2001年10月接管小区物业服务的。楼宇电梯是物业维护管理的一个项目,公司负责向住户收缴电梯运行费,从开始接管至今一直都是这样管理的。而这一住户从在该小区购买住房后,一直不交电梯运行费。为此,我们起诉至法院,要求住户支付所欠的电梯运行费600多元。住户不出庭

        按说,在法庭上,原告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后,接下来应该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的,但不知道为什么,那位住户缺席了,并且,在法定期间内,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主张自己权利的答辩状。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将当事人的这一做法视为对自己权利的自动放弃。法院调查

        法院为了弄清事实,当庭查看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物价和房管部门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规定:“高层住宅电梯运行费(含日常维护费、管理费),在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收取。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物业公司就是按照上述规定向住户收取电梯运行费的。

        法庭查看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产品保养合同等证据。法庭判决

        通过查看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对小区电梯进行了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也保证了正常的运行,因此,物业公司要求住户支付电梯运行费是于法有据。鉴于案情基本事实清楚,法院遂做出缺席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住户要悉数交纳电梯运行费600多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如未按期履行,届时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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