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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非法开采煤矿 获刑并处罚金

江西宜春非法开采煤矿 获刑并处罚金

2009/2/17 9:33:40
     2月10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露天煤矿案,被告人彭甲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10月间,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彭甲先后伙同丁某、李某、彭乙、彭丙等人(现在逃,另案处理)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拓塘村金菊组黑竹窝、大竹窝非法露天开采煤矿。后经宜春市地质队测算,被告人彭甲等人的非法开采行为共破坏煤储量1525.65吨,价值人民币335643元。被告人彭甲等人在非法开采期间,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袁州分局及袁州区慈化镇政府多次责令其停止开采,被告人彭甲等人拒不停止,继续非法开采。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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