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
为督促落实《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6〕89号)、《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确保全面完成各项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决定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承担的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量,选择天津、河北、辽宁、吉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市)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2016年度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开展情况。包括钢铁企业能耗专项检查,合成氨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贯标,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以及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等五类专项监察任务安排部署、工作实施、结果处理、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配套经费使用情况。
(二)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建立情况;地方性工业节能监察经费设立拨付情况;工业节能监察模式探索创新以及工业节能监察监督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等。
三、督查程序
被督查省(区、市)督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工作程序为: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情况汇报,承担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机构关于专项节能监察开展及监察结果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资料。现场查阅被督查省(区、市)重大专项监察任务安排部署、执行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执法文书、会议资料等支撑证明材料。
(三)抽查验证。针对监察结果的正确性、程序的规范性、处理结果的合理性,督查组在每个被督查省(区、市)选择2-3家钢铁企业抽查能耗专项执法情况,1-2家其他行业企业抽查其他专项监察任务完成情况。
(四)情况反馈。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召集被督查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初步反馈督查情况。
四、组织实施
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8个督查组,对20个省(区、市)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列入督查的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通知要求,搞好衔接,做好督查准备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加强督查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认真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应于11月7日完成督查工作报告。
(四)请列入此次督查范围的有关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1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督查工作联络员,并将姓名、单位、职务、手机等信息于9月30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楚华卫 010-68205368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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