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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政策】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政策】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9/13 11:18:42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

标  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

成文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2017-09-12

文章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分  类:原材料工业管理

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7]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提出的重点任务,推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以下统称三部门)决定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并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重要意义
  

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与大量的资金投入,下游用户首次使用存在一定风险,客观上导致了“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生产与应用脱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困难等问题。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旨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新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对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和范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共用新材料,组织编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用户在《目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的时间为计算首年度的起始时间。生产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是保险的受益方。《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
  

保监会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企业更换或退货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政府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3%。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
  

(三)运行机制
  

1.公布承保机构。保监会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明确参与试点的保险市场主体单位名单并公布。
  

2.企业自愿投保。新材料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新材料保险。
  

3.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80%。保险期限为1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费补贴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现有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安排。
  

4.完善优化运行。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专业团队和理赔快速通道,加强新材料保险服务,并不断积累保险数据,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企业在新材料生产及应用领域的风险识别和化解能力。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示范条款开展承保业务(示范条款另行发布)。
 

开展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由保监会另行发文。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2017年起,按年度组织,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核专家建议名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三)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11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12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便后续加强监管。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强化首批次材料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和效果抽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要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三部门网站上予以曝光。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保监会
201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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