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加强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 申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实施程序和方法如何?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指导意见。
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作为“国家账本”,政府预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福祉。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然而,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次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将有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这位负责人说。
他表示,这一改革举措也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对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出预算、支出政策的涵义。
“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支出预算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这位负责人说。
指导意见并称,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
其中,在政府债务方面,指导意见称,地方政府债务要重点审查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举债规模的合理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要强化对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
健全创新审查监督程序和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改革举措,指导意见称,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出了多项措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些举措包括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和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等。
同时,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预算法,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此外,还将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要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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