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政策】两部门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发文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标 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发文字号:
工信厅联安全函〔2018〕379号
成文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2018-12-10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司
分 类:安全生产
两部门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两部门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工信厅联安全函〔2018〕37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工信厅联安全函〔2018〕379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你单位《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创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请示》(粤工信民爆〔2018〕11号)收悉。按照《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经评审和公示,同意将粤港澳大湾区(南海)智能安全产业园命名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开展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规划、凝练发展方向、突出园区特色、提升建设标准、强化试点示范,引领华南地区安全产业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广东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在产业规划布局、重大专项支持、技术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产业基金投入等方面,集中资源对创建单位予以重点支持。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推广。
三、按照《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指南(试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将对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开展评估,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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