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入刑法严惩不贷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三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例。对于咱们工控圈而言,后两个案例更具有指导借鉴意义。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通过篡改域名解析,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
工程机械作为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对工程机械智能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就目前国内工程机械市场的运作模式来看,常常出现以下问题:机械设备单体价值较大,主要采用按揭、分期或融资租赁等销售方式;目前国内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违约成本低,客户拖欠货款甚至恶意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厂商、代理商都承担了很大的销售风险。
因此,我们看到很多工程机械主机企业通过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物联网,实现主机企业与零部件企业的信息资源共享。其中,“工程机械物联网”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手机通信网和互联网,实现对工程机械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使工程机械、操作手、技术服务工程师、代理点与制造厂达成异地、远程、动态及全天候的“物物相连、人人相连、物人相连”。
在103号案例中,中联重科对“按揭销售”的泵车设备均安装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并在产品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买受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卖人有权采取停机、锁机等措施”,以及“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即使在买受人已经获得机动车辆登记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的条款。
然后,由中联重科总部的远程监控维护平台对泵车进行监控,如发现客户有拖欠、赖账等情况,就会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进行“锁机”,泵车接收到“锁机”指令后依然能发动,但不能作业。
2014年5月间,被告人徐强使用“GPS干扰器”先后为钟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名下或管理的五台中联重科泵车解除锁定。经鉴定,泵车GPS终端被拆除及控制程序被修改后,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无法对泵车进行实时监控和远程锁车。
经审判,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徐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案中,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由中联重科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GPS终端、控制器和显示器等构成,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该系统属于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通信设备与自动化控制设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文/gongkong张丽莹)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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