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政策】《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部署要求,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从总体要求、信用分类、应用措施、工作要求等方面,对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作了全面规定,为规范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政策依据,为深入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示范借鉴。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将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作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主要目标。201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信用监管,也在2019年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家能源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出台《通知》,全面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
二、以电力业务许可为突破口,启动信用分类监管
电力业务许可包括电力业务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颁发管理的行政许可。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率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主要有2点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且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作用发挥;二是行政许可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环节,先行实施信用监管更有利于全面探索实践,积累实际经验。下一步,我们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到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其他领域。
三、立足工作实际,建立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
为落实“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通知》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可采取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在事前审批时,提出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采取简化证明材料、建立容缺受理机制、适当压缩办理时限等措施;在事中检查时,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设置差异化随机抽取比例、开展差异化自查等措施;在事后监管中,采取失信提示、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等措施。为了保证《通知》有效落实,我们还配套制订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等2项应用措施标准,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分类监管措施。
四、完善工作支撑,保障信用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实施信用监管是一项综合工程,既要有政策依据、标准规范,也要有信息平台的数据支撑。《通知》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信用分类等级和信用平台功能应用。为此,我们建立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并依托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平台归集共享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由信用平台按照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保证了信用等级评定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市场主体信用分类分级,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精准监管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还可以实时查询信用状况、提示监管措施、抽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完善的系统功能,为信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推动协同监管,构建共享共建共治的信用监管格局
跨地区、跨部门和全社会协同监管是信用监管的典型特征。《通知》指出,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国家能源局将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监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且通报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强化内部约束和管理。通过协同监管,形成全行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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